上海留學落戶港澳條件_上海留學落戶港澳條件是什么
上海留學落戶港澳條件_上海留學落戶港澳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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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1.上海留學生落戶口需要什么條件2.上海留學生落戶要求
3.上海留學生落戶最新政策
4.留學生落戶上海的條件2022
5.留學人員上海落戶條件
6.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
上海留學生落戶口需要什么條件
上海留學生落戶口需要的條件如下:
1、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年齡35歲以下的人員;
2、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
3、獲得博士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本縣緊缺、急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
6、當年度上海市專業人才開發目錄中列舉的緊缺人才。
落戶流程如下:
1、申請。用人單位通過一網通辦統一受理平臺,網上提交人才引進申請人相關材料,經網上預審后,可至現場遞交書面申請材料。中央在滬單位、市屬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注冊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現場受理。市、區人才中心依據條件核驗相關材料,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現場受理;
3、初審。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才中心自現場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相關政策提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相關政策進行審核,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予以公示;
5、公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在政務網上進行15天的公示。公示通過的,市、區人才中心即打印關于同意國內人才引進人員XX辦理上海常住戶口的批復并通過當場或者郵寄方式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上海留學生落戶要求
以下是留學生落戶上海的要求條件,請參考
學位要求國內211本科畢業的學生,在國外高校獲得碩士學位;國內非211本科畢業的學生,在國外Top 500的高校獲得碩士學位;國外Top 500的高校獲得本科/碩士學歷(累計國外學習時間必須要滿180天);獲得國外博士學位;海外進修及訪問學者,國內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訪問學者或進修時長一年以上。
薪資要求前三條若不滿足,但歸國后薪資達到上海平均工資1.5倍也可申請;
申請單位要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注冊資金在100萬及以上;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有留學生落戶指標。
其他要求留學后在上海簽訂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通過試用期后方可開始辦理,且辦理時剩余有效期6個月以上。留學后在上海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且稅單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
年齡要求回國后第一份工作在上海。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年齡需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上海留學生落戶最新政策
上海留學生落戶最新政策如下:
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在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前與其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周歲及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待回國后再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留學生落戶上海的條件2022
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本款第2、3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境)外學位。
本款第5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如為最高學位的,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學位為碩士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
留學人員上海落戶條件
留學人員上海落戶條件:
1、博士學位留學生,在外累計學習時間須滿1年。
2、雙一流本科+國外非高水平大學碩士或非雙一流本科+國外高水平大學碩士,在外累計學習時間須滿半年。
3、國外高水平大學本科(不含合作辦學、專升本、HND)+碩士。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在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
上海:
上海市,簡稱“滬”或“申”,?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市、國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創新中心。?
地處東經120°52′—122°12′,北緯30°40′—31°53′之間,2022年上海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44652.80億元,下降0.2%。第一產業增加值96.95億元,下降3.5%;第二產業增加11458.43億元,下降1.6%,第三產業增加值33097.42億元,增長0.3%。
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
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如下:
一、學歷要求如下:
1、國內211或者境外500強高校畢業/博士研究生/訪問學者(要求,在同一家公司連續6個月繳納1倍社保基數);
2、國內非211或者境外非500強高校畢業(在同一家公司連續6個月繳納1.5倍社保基數)。
二、就職企業要求如下:
1、注冊資金問題,公司開戶前需要注意相關注冊資金問題,如若不滿足以下要點將無法通過公司資質審核。
(1)簽約工作單位為上海公司,注冊資金需要100萬以上(含100萬);
(2)若簽約單位上海分公司,總公司注冊資金需要100萬以上(含100萬)(同時總公司需要出具人事授權書原件)。
2、其他注意要求如下:
(1)許可經營的類公司,另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書;
(2)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提供相關批準證書;
3、外企注冊資金問題,外企注冊的時候是以注冊時候的外幣以當時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的,如果夠100萬元人民幣即可。
三、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兩年,此處的“兩年”是指留學生回國至落戶申請時候累計未繳納社保和個稅時間≤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留學生落戶上海新政策2022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市政府同意,向有關單位印發了《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細則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6〕8號)、《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20〕2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應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 事務所等)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經營、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赴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本款第2、3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學歷學位和國(境)外學位。 本款第5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如為最高學位的,不含國內大專起點本科、有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學位為碩士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內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 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在國內校區或分校有就讀經歷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內通過非學歷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 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國家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Education)、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學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發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發布的為準。 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二)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后2年內來本市并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第一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范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第四條 激勵條件
(一)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國際知名科研機構等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在世界500強知名企業、跨國公司等擔任高級管理、技術、科研職務,或者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留學人員,以及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等,全職來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辦落戶。 (二)納入“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的用人單位,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等用人單位引進的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獲得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等緊缺急需專業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全職來本市工作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可申辦落戶。 (三)擁有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來本市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團隊核心成員(一般累計不超過3人),企業正常運營、招用至少1名員工(不含企業負責人本人),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可申辦落戶。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留學人員企業負責人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第五條 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第六條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單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如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及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2.單位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3.《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 4.申請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5.人事檔案核實情況表及相關材料復印件。如檔案為非本單位保管的,由在滬檔案保管單位提供。 其中,第1項材料僅需單位首次申請(注冊)時提供。 (二)單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來本市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及團隊核心成員,單位另需提交: 1.企業驗資報告。 2.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 3.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為至少1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 4.企業章程及相關決議。 其中,第4項材料僅需團隊核心成員申報時提供。 (三)個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國(境)外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如為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材料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2.出國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如出國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材料。 3.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 4.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如留學期間戶籍已注銷的,提供90天內有效的戶籍注銷材料。 5.符合第四條激勵條件的,需補充提交相應材料。 (四)個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區公共戶的,提供在滬落戶地址材料。落戶本人在滬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權證;落戶在滬直系親屬房屋的,提供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入戶意見書;落戶單位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管理單位的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同意入戶意見書。 2.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證及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個人承諾。 本實施細則所需材料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或網上核驗的材料及能夠通過電子證照庫調取的證照,無需重復提交。第七條 申辦流程
(一)申請單位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上傳申請材料原件的掃描件等電子文檔。 (二)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一網通辦”系統收到申請后,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門告知申請單位補齊或重新上傳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有效的,進入人事檔案核實階段。核實通過后,申請單位向受理部門遞交書面材料進行現場受理,受理部門核驗原件、根據實際留存原件或復印件。受理部門在現場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審核通過的,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將人員信息發送至公安部門,并通過“一網通辦”系統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審核不通過及審核過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上述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審核不通過或退回的結果及理由。 (五)審核通過的人員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第八條 家屬隨遷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在留學人員學成回國前與其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周歲及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待回國后再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落戶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并提出;暫未回國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待回國后再申請補辦落戶手續。第九條 家屬隨遷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證、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材料。 (二)在滬檔案保管單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檔案核實情況表及相關材料復印件。配偶來本市前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材料。 (三)放棄隨遷的,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第十條 法律責任
申請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或者偽造。如有弄虛作假、偽造或申辦落戶后人員流失異常等情況的,根據其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將相關信息納入申辦系統。對審核通過后發現具有違反相關規定等不宜申辦落戶或通過虛假材料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等情形的,撤銷審核決定、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 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原《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滬人社外發〔2015〕49號)同時廢止。非常高興能與大家分享這些有關“上海留學落戶港澳條件”的信息。在今天的討論中,我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這個主題。感謝大家的參與和聆聽,希望這些信息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請添加微信號咨詢:1907150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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