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遺屬費領取的條件
遺屬費領取的條件具體如下: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因工死亡的,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2、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十六周歲以上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受撫養人;
3、家屬完全喪失了工作能力,沒有收入來源。被扶養人死亡時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在符合條件時,不能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4、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遺屬費申報審批的程序:
1、個人身份證;
2、本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戶籍類別及年齡證明;
3、屬已故職工配偶的,持所在鄉鎮婚姻管理部門出具的未再婚證明;
4、屬在中學學習的學生,持所在學校出具的在校生證明;
5、屬2004年以前享受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且2004年提高標準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養標準的審批文號;2004年以后審批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審批文號;
6、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已故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變更審批表一份后,將全部材料交由原供養單位主管部門審查;
綜上所述,辦理遺屬補助時,需要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復印件;申請人與死亡職工關系證明;職工遺屬的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或戶口簿上記載職工遺屬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頁面復印件;外省市戶籍人員另需攜帶戶籍所在地街道一級政府所屬辦事機構或城居保、新農保經辦機構出具的申請人生活來源情況的證明等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 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
2、遺屬補助和新農保沖突嗎
遺屬補助和新農保沖突。
遺屬補助的標準是根據遺屬生活困難程度,家庭經濟收入、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和死者生前供養情況,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有關,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文件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及時了解補助對象的變化情況,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
所以領了農保,收入情況就有變化了,發放補助的單位知道后,會減發或停發遺屬補助的。
當供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供養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須達55周歲以上);
2、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供養者;
3、被供養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供養人死亡時,被供養人尚不符合以上條件,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的待遇。
3、什么是遺屬補助
一、什么是遺屬補助
即遺屬補助,也就是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的定期或臨時補助費。補助費的多少,根據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其生活困難的程度來確定。對因工死亡的,補助費標準可適當提高一些,但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二、即遺屬補助的補償項目
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陜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三、即遺屬補助的條件范圍
(一)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二)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三)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子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這篇文章介紹了關于“什么是遺屬補助”方面的內容,主要介紹了什么是遺屬補助,從分析可以得知,這種情況包括了喪葬費用以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等。除此以外,對于即遺屬補助方面的法律問題,有必要的時候,建議找一下律師!
4、遺屬病故后有補助嗎
沒有。領取遺屬補助的人去世,從去世之后就取消各項補助,不能再領取了。
遺屬補助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身前單位可對遺屬給予定期或臨時的補助。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當供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供養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須達55周歲以上);
2、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供養者;
3、被供養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供養人死亡時,被供養人尚不符合以上條件,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5、遺屬補助是終身領取嗎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就可以一直領取。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五年病故以后,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在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6、遺屬補助申請有什么條件
有很多人是沒有生活來源的,通常是年齡比較小或者是沒有勞動能力,如果有勞動能力的親屬去世,也可以申請遺屬補助,那么遺屬補助申請的條件是怎樣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屬補助申請條件
當供養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被供養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方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1、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0周歲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須達55周歲以上);
2、年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普通中學就讀的被供養者;
3、被供養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供養人死亡時,被供養人尚不符合以上條件,不能等到符合條件時再申請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陜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我們想要申請遺屬補助的話,必須要達到一定的條件,現在60歲以上女性在50歲以上,其次就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并且必須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7、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標準:無經濟來源,且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按低限金額發給;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遺屬,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補齊發給;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按低限金額發給;無依無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在高限金額的基礎上加發2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額。由職工遺屬本人如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審批表》,經單位簽署意見后,附職工死亡證明、戶口本原件、居(村)委會開具的生活來源情況證明,以及享受補助對象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補助對象已滿十八周歲仍在中學學習的),由學校出具在校證明;補助對象有特殊情況者,如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等,需帶殘疾證等證明材料,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各單位上報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申請審批表》和審批資料,進行審查。;對審查符合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提交局務會議研究,后印發文件通知,各單位落實;機關事業單位有工作人員死亡的,必須在兩個月內申報辦理,遺屬死亡、就業、超齡等情況發生變更的,必須在一個月內申報辦理。
【法律依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8、普通純牛奶中含有大量維C嗎?
我在化學書上看到牛奶含有大量維c,但回家看伊利和蒙牛的純牛奶都沒看到有,想問一下這方面的專家到底牛奶中含不含維c
9、2020年遺屬補助是多少錢一月
法律分析:2020年遺屬補助是多少錢一月:在補助標準上,遺屬定期定額生活困難補助費一律以省政府發布的死者單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相應數額作為計算基數。如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從當月起作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補條件的遺屬按死者單位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60%比例逐月發給;非因公死亡的,按50%的比例逐月發給。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含符合離休干部條件未辦離休手續的)無工作的遺偶和終身殘疾的子女,按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定補條件,且無直系親屬供養的孤身遺屬,月定補標準可提高10%。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10、遺屬補助享受人員條件
享受遺屬補助:(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復印件;申請人與死亡職工關系證明;職工遺屬的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或戶口簿上記載職工遺屬姓名和出生年月的頁面復印件);外省市戶籍人員另需攜帶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一級政府所屬辦事機構或城居保、新農保經辦機構出具的申請人生活來源情況的證明。
請添加微信號咨詢:1907150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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