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初中留學
山西初中留學
在接下來的時間里,我將盡力為大家解答關于山西初中留學的問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思考。關于山西初中留學的話題,我們開始講解吧。
文章目錄列表:
1.山西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管辦法2.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回省和來晉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3.國際政要2022.12.26山西省太原市公派留學條件?
4.山西太原市第二外國語學校出國留學后高中檔案如何存放
山西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管辦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發《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來,已有15個省市發布了各自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的試行辦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管辦法》,由提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決定落實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關于做好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權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國務院、教育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以下簡稱?留學中介服務?)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經省教育廳資格認定或備案的機構,提供留學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詢、安全教育、聯絡安排及其他相關中介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留學中介服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在本省從事留學中介服務的機構,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經省教育廳資格認定,并取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以下簡稱《資格認定書》)。總部設在省外的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山西省開設分支機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并經省教育廳備案,取得《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晉從事經營活動備案通知書》(以下簡稱《備案通知書》)。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和未經省教育廳資格認定、備案,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留學中介服務。
第四條 開展留學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出國留學政策,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合理收費。
第五條 省教育廳負責對本省區域內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和備案,并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廳進行日常監管。
第二章 資格認定和備案
第六條 申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已領取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含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企業;
(二)具有法人資格;
(三)法定代表人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四)有用于開展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固定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從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員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教育情況、留學政策,能夠提供留學指導;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有外語、法律等專業的人員;
(六)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七條 申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向省教育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學歷證書及其認證書,戶籍不在本省的人員,還需提交居住證;
(四)工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書及其認證書、聘用合同,專業技術人員還需提供相應資格證書;
(五)辦公場所房屋產權或租賃證明;
(六)機構章程、服務規程及應急預案等相關制度文本;
(七)擬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服務區域、收費標準;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本條第(一)、(六)、(七)項需提交相關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材料應當同時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條 申請備案的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四項至第七項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分支機構備案表;
(二)總部機構的《資格認定書》;
(三)總部機構關于開辦分支機構的決議、授權委托書;
(四)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學歷證書及其認證書,戶籍不在本省的人員,還需提交居住證;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本條第(一)、(三)項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項提交材料復印件,第(四)項所列材料應當同時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條 省教育廳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返回材料,發放《補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申請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請機構按照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予的申請,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條 省教育廳受理資格認定或備案申請后,在2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機構的經營條件等進行審核,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申請機構;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審核的,最多可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機構。
第十一條 申請機構接到通過資格認定或備案審查的書面通知后,10日內與省教育廳、指定銀行簽訂《委托監管備用金協議》,并繳存備用金。
第十二條 省教育廳審核申請機構提交的備用金存款證明后,在5個工作日內頒發《資格認定書》或《備案通知書》。
第三章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運營
第十三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主要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營業執照》以及《資格認定書》或《備案通知書》,并公示服務規程。
第十四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可向服務對象提供以下服務:
(一)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
(二)介紹經教育部認定的國外學校招生信息、申請程序、留學費用等有關情況,并指導、協助提出入學申請;
(三)協助準備出國所需的材料,指導辦理相關手續;
(四)組織出國前生活、安全、禮儀等方面內容的培訓;
(五)幫助聯絡、安排境外以及學成回國等所需的服務。
第十五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服務對象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應使用教育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簽訂合同前應明確告知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交納費用的辦法。
第十六條 省外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由總部機構承擔,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須由總部機構與服務對象簽訂。
第十七條 《資格認定書》或《備案通知書》有效期5年。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延期申請,提交有效期內經營情況報告,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考察審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不同意延期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換發《資格認定書》或《備案通知書》。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八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冊資本等,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10個工作日內報省教育廳備案,換發新的《資格認定書》或《備案通知書》。
第四章 備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總額為100萬元,用于支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對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
第二十條 備用金及其利息歸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所有,由省教育廳按照《委托監管備用金協議》實行監管。未經省教育廳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無力按照仲裁機構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者無力支付違約、侵權、行政罰款時,以書面形式提出動用備用金申請,經省教育廳同意后可以動用備用金,并在動用后30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得繼續開展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第二十二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被取消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或者主動終止中介服務業務后,如1年內未發生針對該機構的投訴或者訴訟,可憑省教育廳開具的證明,到銀行領取備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解散、破產或者合并、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備用金和利息作為其資產的一部分,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置。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廳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等材料,該材料將作為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信息變更、《資格認定書》延期的必備材料。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廳適時向社會公布經資格認定或備案的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名單。對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等有關信息,依據《關于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2045號)的規定,實行聯合懲戒,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六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終止留學中介服務活動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后,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注銷其《資格認定書》或《備案通知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自破產法律文書宣告之日起,《資格認定書》或《備案通知書》即行無效。
第二十七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有違法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以虛假材料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得《資格認定書》或《備案通知書》;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廳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等材料的;
(三)總部設在省外的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在我省開設分支機構未在省教育廳備案;
(四)以分支機構的名義與服務對象簽訂合同;
(五)動用備用金后未按期補足,繼續從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
(六)以承包、轉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七)到學校開展出國留學宣傳活動;
(八)發布虛假信息或虛假違法廣告,組織非法中介活動;
(九)為服務對象編造、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指使、協助、組織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材料或偽造相關材料;
(十)代替國外教育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學費,或擅自組織語言培訓、留學預科等相關教育教學活動;
(十一)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損害服務對象經濟利益、個人隱私;
(十二)發生糾紛或突發事件,未及時進行處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或者影響教育秩序、侵害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未經省教育廳資格認定或備案,以咨詢、培訓、境外游學、夏(冬)令營等名義變相從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或被注銷、撤銷《資格認定書》、《備案通知書》后繼續從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由省教育廳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廣告管理有關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留學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出入境和社會治安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開展活動,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提高行業服務質量。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獲得《資格認定書》的機構,須按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重新頒發《資格認定書》。本辦法頒布實施后,未申請復核或復核未通過的,不得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第三十三條 暫不受理境外機構(個人)、境外機構駐華或駐晉代表機構、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回省和來晉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鼓勵出國留學人員參加山西的經濟建設,發揮留學人員的科學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系的橋梁作用,促進山西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留學人員是指本省教育、科技和經濟建設急需并取得突出成績的各類留學人員。第三條 有關部門對留學人員可按“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工作單位。對回省和來晉工作的留學人員一律尊重本人意愿,工作時限可長可短。他們可以定居從事教學、科研、企業管理、技術指導、技術承包等工作;也可以流動方式進行合作研究、技術入股,合資辦廠,合作興辦學校,科技機構等。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優先、及時解決留學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編制、增干指標、專業技術職稱職數受限制的,省人事部門和科技干部主管部門應予以特批。留學人員隨遷家屬的工作由有關部門優先、對口安排。隨遷子女入學由教育部門就近安排或到重點中、小學就讀。配偶、子女為農業戶口的,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
省人事部門負責留學人員來晉工作的咨詢、服務接待和審定工作。
留學人員憑省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市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第五條 省財政每年撥出150萬美元的配套人民幣,其中三分之一用于派出留學人員,三分之二用于回省和來晉留學人員的科研資助。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通過各種途徑,多方籌措資金,為留學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和生活條件。對長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學人員應妥善解決好住房。取得博士學位的,原則上解決三室一廳住房一套;一次性發給安家費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幣;提供一定數量的科研啟動費;解決單程或往返國際旅費。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還可以每年為他們安排一定數量的科研資助費。
支持長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學人員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在計劃和經費安排上予以保證。第七條 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給予表彰或獎勵;留學人員引進的技術項目,確定具有先進水平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者,經省有關部門核定后,按晉政發〔1994〕42號文件規定予以重獎。第八條 留學人員完成約定的科研項目、工作任務或合同期滿的,可繼續受聘,也可重新選擇工作單位,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再次出國進修、考察、合作研究等。第九條 對出國逾期未歸被原單位除名或作為離職處理的留學人員,凡被錄用的,如原系國家干部的,可恢復其干部身份,工齡累加計算。第十條 本規定由省選派出國留學生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國際政要2022.12.26山西省太原市公派留學條件?
國際政要山西省太原市公派留學條件。
1、成績優秀,因為公派留學的名額是有限的,所以想公派留學出去,成績一定要在本系里出類拔萃。
2、公派留學的前提條件是獲得國外學校的錄取。
山西太原市第二外國語學校出國留學后高中檔案如何存放
出國留學高中檔案放在哪:
出國留學高中檔案可以存放在以下三處:第一:戶口檔案留校,有的學校可以免費保留一定年限,要上交的材料視學校具體情況而定。第二:人才市場,在當地就業手續簡便,但是會失去應屆畢業生的身份。第三:留學人員服務中心,自費出國留學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經畢業但未參加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均可委托留學人員檔案室代管檔案。
1、戶口檔案留校
有的學校可以免費保留一定年限(一般是兩年),要上交的材料視學校具體情況而定。兩年以后如果沒有接收單位,檔案戶口打回原籍,學校不再為其發放就業報到證。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證書》辦理落戶手續。
2、人才市場
在當地就業手續簡便。但是會失去應屆畢業生的身份。留學期間檔案空白,不算工齡。
3、留學人員服務中心(簡稱留服)
自費出國留學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經畢業但未參加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均可委托留學人員檔案室代管檔案。可以存放在學校,人才中心或者留學服務中心。如果學校可以保管檔案,需要詢問學校可以保管的期限,但一般建議從學校取出。
留學服務中心自費出國(境)留學存檔的存檔對象:
1、國內高校畢業直接赴國(境)外攻讀學位的留學人員(無工作經歷);
2、國內高校在讀期間辦理完畢退學手續,直接赴國(境)外攻讀學位的留學人員;
3、國內高中畢業后,直接赴國(境)外攻讀學位的留學人員。(注:國家公派留學人員、赴國(境)外做博士后研究或訪問學者,不在受理范圍)。
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包含高校畢業生、高校退學學生、高中畢業生、高中退學學生)離校時,戶口和檔案請按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轉至原戶籍地的檔案保管機構(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才中心、職介中心等),再申請辦理存檔手續。
擴展資料
留學服務中心存檔提交材料:
1、存檔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2、護照個人信息頁(即有照片頁)的復印件1份;
3、前往留學所在國有效期內的學生簽證頁復印件1份;
4、國(境)外院校錄取通知書(OFFER)復印件1份(非英語類“錄取通知書”須經正規翻譯機構(公司)進行翻譯,提供中文翻譯件1份,個人翻譯無效);
5、已經在國(境)外就讀者,除須提交上述國(境)外院校的錄取通知書(OFFER)復印件外,還須按下面情況任選其中一項提交:
(1)、國(境)外院校“學生證”復印件1份;
(2)、如“學生證”上無證件有效期,請另提供國(境)外院校開具的“在讀證明”復印件1份;
6、國內高中畢業生需提供“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蓋章頁)”一份;
7、若有特殊情況,可委托他人按上述要求代為辦理,請同時攜帶存檔人員簽名的委托書1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證的復印件1份;
8、檔案保管費: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流動人員的檔案保管費。
好了,今天關于“山西初中留學”的話題就講到這里了。希望大家能夠對“山西初中留學”有更深入的認識,并從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啟示。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的信息,請隨時告訴我。
請添加微信號咨詢:19071507959
最新更新
推薦閱讀
猜你喜歡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