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權利,人大代表的權利有什么
1、人大代表的權利有什么
代表依法由選舉產生,并經審查確認代表資格之后,在整個任期之內,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主要有如下權利:
(1)審議和表決的權利;
(2)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3)選舉的權利;
(4)提出罷免案的權利;
(5)提出質詢和詢問的權利;
(6)言論和表決免責權;
(7)人身特別保護權;
(8)提議組織和參加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權;
(9)視察權;
(10)列席有關會議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2、人大代表的權利
【法律分析】: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具體如下:依法履行職責所享有的特定的行為權,包括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閉會期間的權利以及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審議權,表決權,提名權,選舉權,提出議案權,質詢權,提出罷免案權,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權,提議權,言論表決免究權,人身特別保護權,執行代表職務保障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法律分析】: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具體如下:依法履行職責所享有的特定的行為權,包括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閉會期間的權利以及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審議權,表決權,提名權,選舉權,提出議案權,質詢權,提出罷免案權,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權,提議權,言論表決免究權,人身特別保護權,執行代表職務保障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3、人大代表有什么權力
法律主觀:
人大代表的職權有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4、當選人大代表體現出享有什么權
人大代表享有的權利有以下幾點:
1.提案建議類權利: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選舉表決類權利: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3.保障類權利: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4.其他: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所享有的特定的行為權,包括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閉會期間的權利以及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保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審議權,表決權,提名權,選舉權,提出議案權,質詢權,提出罷免案權,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權,提議權,言論表決免究權,人身特別保護權,執行代表職務保障權等。人大代表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先進性。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進行審查和討論并發表意見,表明態度,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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