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什么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什么提名決定中央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什么提名決定中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法律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制定法律;(三)監督憲法的實施;(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決算;(十一)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劃分;(十二)決定大赦;(十三)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制定法律;
(三)監督憲法的實施;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決定國民經濟計劃;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決算;
(十一)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劃分;
(十二)決定大赦;
(十三)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
3、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是怎么產生的呢?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以下選舉權:
1、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席和副主席。
2、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選舉國務院的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以及秘書長的人選。
3、選舉國家軍事委員會主席,并根據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組成軍事委員會的其他人員。
4、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二、黨代會則是選舉中央委員會成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等。
4、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什么決定
法律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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