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協定,1935年,國民黨政府同日本簽訂了什么協定
1、1935年,國民黨政府同日本簽訂了什么協定
1935年,國民黨政府同日本簽訂了《何梅協定》。
1935年6月9日日本中國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提出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初案,6月11日又向何應欽提交備忘錄正式文本。
1935年7月6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北平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以普通信函復函梅津美治郎,接受6月9日至11日梅津就華北問題提出的備忘錄全部條件,并隨后按其執(zhí)行。整個事件通稱《何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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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
1935年5月,日本中國駐屯軍聲稱,國民政府殺害天津親日報刊《滿洲晨報》社社長白逾桓、《國權報》社社長胡恩溥,又誣中國援助東北義勇軍進入《塘沽協定》中規(guī)定的非武裝區(qū)(實際上當時的東北義勇軍為獨立武裝),再次出兵南下。
為避免事態(tài)擴大,國民政府派遣何應欽與日方梅津美治郎簽訂《何梅協定》,保證“取締全國一切反日團體及活動”。協定遂行的結果,中國在河北省和察哈爾省的主權大部喪失,禁止中國人民進行抗日活動。中華民國政府聲稱,何應欽并未正式簽字。
:百度百科-何梅協定
2、什么是何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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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梅協定是什么協定?
1935年5月,已通過兩年前簽訂的《塘沽停戰(zhàn)協定》將其侵略勢力滲透到華北的日本帝國主義,又向中國政府提出對華北統治權的無理要求。國民黨當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次屈服。5月29日,華北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與日方代表開始秘密談判。6月9日,日本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應欽提出備忘錄﹝日文為“覺書”﹞,限三日答復。何應欽經與日方秘密會商后,于7月6日正式復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對“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來的備忘錄和復函被稱為“何梅協定”。 《何梅協定》的主要內容是:取消國民黨在河北及平津的黨部;撤退駐河北的東北軍、中央軍和憲兵第三團;撤換國民黨河北省主席及平津兩市市長;取締河北省的反日團體和反日活動等等。這個協定實際上放棄了華北主權,為兩年后日本發(fā)動全面侵華戰(zhàn)爭埋下了更大的隱患。 政府接二連三地與日本簽訂出賣主權的協定,激起了全國人民的極大義憤。張學良和楊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上午為西安事變向全國發(fā)出通電即說:“東北淪亡,時逾五載,國權凌夷、疆土日蹙,《淞滬協定》,屈辱于前,《塘沽協定》、《何梅協定》,繼之于后。凡屬國人,無不痛心。” 《何梅協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一、中國方面對于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于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并不容許其存在;﹝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于以上諸項之實行,并承認下記附帶事項:﹝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系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系或為不良之人物。﹝三﹞關于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采取監(jiān)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4、何梅協定的協定全文
《何梅協定》全文如下: 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一、中國方面對于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于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并不容許其存在;
(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于以上諸項之實行,并承認下記附帶事項:(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系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系或為不良之人物。(三)關于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采取監(jiān)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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