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規定
1、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規定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和股東之間的法律分離,法律上視為不同的主體。公司可以分別享有其資產和債務,但同時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和股東之間的法律分離,公司在法律上視為獨立的個體,具有與股東不同的法律主體地位。這意味著,公司在法律上可以獨立進行經營活動、享有自己的財產和承擔自己的債務,而股東則僅對公司進行出資,擁有相應的權益。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下,公司的財產、債務和風險等都是公司本身的,而非股東的,股東只有承擔其投資額的責任。公司的債務無法轉移到股東,股東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財產,否則將會觸犯法律規定。此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還規定了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如要進行資產處置、重組或清算等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進行,并對相關方進行公告和通知等程序,以便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有什么實際意義?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之一,具有至關重要的實際意義。它既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又為公司的經營活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意味著公司的財產、債務和風險等都是公司本身的,而非股東的,這可以有效地避免了投資者的個人或家庭財產被牽連。同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還規定了公司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有助于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經濟發展。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之一,具有至關重要的實際意義。它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為公司的經營活動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下,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以便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股東、發起人等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因經營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公司能夠證明該損害與其經營活動無關或者已經盡到了管理和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抗辯。對于上述責任,受損害人有權向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名詞解釋
在公司法中,存在一個很特殊的制度,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那究竟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名詞解釋?法人人格否認是針對那些濫用公司股東的人而言,下面為您介紹更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名詞解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認,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補充和升華。正是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證明并捍衛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與正義。因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當法人運用背離法律賦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義,而為他人控制和操縱,已不再具有獨立性質。法律將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縱者的法律責任。
因此,這種法人人格否認所引起的從法人人格確認向法人人格否認的復歸并非是對整個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對法人人格的嚴格恪守。運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所否認的法人,實際上是一個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獨立性的法人空殼,所以該制度有效地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價值目標不致發生偏向和被異化。
二、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律后果我國《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確認,主要表現在該法第20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條件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人格被濫用;
3、法人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這是一種法人人格的個案否定。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名詞解釋的相關知識,在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責任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權利,就可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認,又稱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超越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股東資格的“壞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這種情況還被形象地稱為“刺破公司的面紗”,我們知道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自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就享有獨立的財產權等,是一個民事主體,股東出資享有相應的股權,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如果股東打著公司的名號把其他股東用于出資的屬于公司的財物通過關聯交易、虛構賬目等方式為自己謀取私利的,既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又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那么公司的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可以公司的名義起訴要求“壞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不作為的,那么滿足一定條件下,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壞股東”要求其賠償公司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名詞解釋
法律解析: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指為阻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 債權人 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法人人格否認和抽逃出資的區別在于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公司利益,還有可能損害第三方的利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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