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1、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 共同犯罪 的主體要件——二人以上犯罪主體 “二”人以上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與 單位犯罪 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 刑法 規定的,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沒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的,大致有以下三種情況: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2)兩個以上的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三)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 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各共同犯罪人意識與意志支配下的,危害社會身體動與靜的活動整體。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共同犯罪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
(1)主體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
(2)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有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行為;
(4)共同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1、主犯:(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即起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2)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從犯:(1)實行符合犯罪構成的但屬次要作用的行為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實施輔助行為的犯罪分子。3、脅從犯:只有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人一種。4、教唆犯:(1)獨立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為未能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與決心,或雖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決意,但未實施任何行為或被教唆者實行的不是被教唆的犯罪的情況下的教唆者。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關系,教唆者獨立對自己教唆行為負責。
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有:
1、共同過失犯罪;
2、一方為故意犯罪,一方為過失犯罪;
3、同時犯,即同時實施犯罪,但彼此之間沒有任何意思聯絡;
4、先后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彼此沒有主觀聯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實行過限;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沒有重合內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為,以及事前無通謀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行為。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共同犯罪構成要件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共犯的構成要件
共犯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要求至少是二人以上一起實施犯罪。就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犯罪、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自然人和單位的共同犯罪等三種情況;
2、主觀要件,各個共犯人之間必須都是出于故意;
3、客觀要件,共同的構成要件行為。
共犯與從犯的區別如下:
1、行為不同:通說主張規范性實行行為說,即在正犯和共犯的區分上,應當以行為人是否親自實施了實行行為為基準進行判斷。在間接正犯的情形下,行為人并不是單純地引起他人的犯罪意愿或者為他人犯罪提供方便,而是根據自己的意思,將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以實現自己的犯罪目的;
2、目的不同:這種假他人之手實現犯罪目的的行為,與自己親手實施犯罪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因此,也屬于正犯傾向于規范性實行行為說的觀點進而認為,通說將正犯理解為親自實施基本構成要件行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犯罪類型;共犯是以教唆、幫助等行為對正犯予以協力、加功,并通過正犯行為間接地引起法益侵害后果的犯罪類型;
3、定罪不同:另外,規范性實行行為說與我國刑法有關正犯與共犯的旨在解決定罪,主、從犯的界分旨在解決量刑的雙層區分制的共犯體系完全一致。
綜上所述,認定共同犯罪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三個構成要件,任何構成要件的瑕疵都不能構成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過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4、共同犯罪名詞解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具體來講,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
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
(二)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危害社會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關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種共同行為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共同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共同犯罪。共同不作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構成的共同犯罪。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為行為,有人系不作為行為。
2.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在這種場合中,共同犯罪人沒有分工,均直接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為。具體表現為有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中,各人的行為形成有機的整體。
(三)主觀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其特征是:
1.共同的認識因素,包括三個方面的要素:一是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與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實施犯罪,二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某種危害結果,而且也認識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也會引起某種危害結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預見到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共同間接故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表現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則是放任。
(四)共同犯罪的客體要件:同一犯罪客體所謂同一犯罪客體,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行為所侵害的必須是同一個犯罪客體。如果各行為人行為所侵害的是各不相同的犯罪客體,則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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