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賠償有哪些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賠償有哪些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了如下內容:
1.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要求行政機關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2.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被侵權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3.行政機關應當負擔相應的證明責任,證明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的,被侵權人應當負擔證明責任。
4.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可以賠償直接損失、合理支出、利益減少等損失,但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經濟損失。
5.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逾期未履行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6.行政機關賠償后,被侵權人仍有其他損失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主要規定,這些規定對于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2、行政訴訟時提行政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
一、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范圍
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二、行政賠償訴訟的有關內容
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
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
三、行政訴訟案件如何請求賠償
行政訴訟同時請求賠償的方式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期限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3、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
《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4、行政賠償2022年5月1日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規范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進一步明確行政賠償范圍和構成要件、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學劃分行政賠償責任,實現對行政機關的精準監督;合理確定“直接損失”范圍、進一步明確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完善了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規定,體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進一步明確行政賠償訴訟原被告主體資格、完善行政賠償請求時效和起訴期限制度、進一步解決一并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問題、進一步完善公私法賠償訴訟的銜接問題,實現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強化法院的釋明義務,規范人民法院對損害賠償的酌定標準,明確行政賠償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強行政賠償訴訟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表示,《行政賠償司法解釋》嚴格落實國家賠償法和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對其勞動權、相鄰權等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為了準確把握侵權的行政行為已經被確認違法的標準,《行政賠償司法解釋》列舉了常見的兩類具體表現形式:一是行政行為被有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無效;二是實施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該行為被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確認為瀆職、濫用職權。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原告主張的損害事實是否存在、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原告的損失是否已經通過行政補償等其他途徑獲得充分救濟等事項一并予以審查,完善了行政賠償的法定構成要件。
一般情況下,原告請求行政賠償應當對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損害以及損害大小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以下兩種情形,舉證責任倒置:一是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二是原告主張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到身體傷害,被告否認相關損害事實或者損害與違法行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科學劃分行政賠償責任。一是明確了行政機關共同侵權連帶賠償責任;二是規定了行政機關分別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和按份賠償責任;三是確定了因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導致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賠償責任分擔;四是規范了因第三人侵權但行政機關又不作為的行政賠償責任分擔;五是界定了因客觀原因造成損害而行政機關又不作為的行政賠償責任分擔。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科學界定損害賠償范疇,體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合理確定“直接損失”的范圍。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僅賠償侵犯財產權所造成的直接損失。《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賠償案件的自身特點,借鑒民事侵權賠償的相關規定,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現金利息、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以及通過行政補償程序依法應當獲得的獎勵、補貼等均屬于直接損失的范疇,同時在兜底條款明確對財產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屬于直接損失,最大限度實現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護。
進一步明確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國家賠償法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明確,賠償金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針對司法實踐中所占比例較大的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導致的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完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性規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賠償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履行方式及判決方式,并規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以適當的方式履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判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依法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為了與《民法典》侵權責任賠償的請求權人保持一致,司法解釋增加了支付受害公民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可以作為行政賠償訴訟的原告起訴的規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成為行政賠償訴訟的原告。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期限的規定;經復議行政賠償案件,當事人僅對行政復議決定中的行政賠償部分有異議的,自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行政機關作出有賠償內容的行政復議決定時,未告知起訴期限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起訴期限。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在損害事實客觀存在,但原、被告雙方均無法對損害的具體范圍和損失數額舉證或者舉證不充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對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決定是否予以支持。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貫徹黨中央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正及時審理好行政賠償案件,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請添加微信號咨詢:1907150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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