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司考改革以后自考考上全日制法學碩士也不能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么?
1、司考改革以后自考考上全日制法學碩士也不能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么?
能參加考試、
司考改革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
其中規定了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
取得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獲得通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以后可以參加司考的人群為:法本、非法本但為法學碩士或法律碩士、三年法律工作經驗者。非法本也不是法碩的今后不能參加司考,考上法碩之后應該是畢業之后才可以參加司考。
2、國家為哪些職業特別立法了
國家對以下幾種職業立法
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中規定:法律職業人員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倫理和從業資格要求,專門從事立法、執法、司法、法律服務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職業群體。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國家鼓勵從事法律法規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法學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
法官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和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從事法律工作”。
主要包括從事國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審判、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律師,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黨的政法委員會以及政府部門中的法制工作等。
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大概何時出臺
據新華社北京20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
《意見》提出了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目標任務和重要舉措,對于推進法治工作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提出,要以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目標,通過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人才保障。
《意見》強調,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要堅持正確方向。二要堅持整體規劃。三要堅持遵循規律。四要堅持積極穩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只對新進法律職業崗位人員實行考試和職前培訓,促進新舊制度妥善對接。
《意見》明確了法律職業的范圍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兑庖姟愤€分別從思想政治、專業學歷條件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等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
《意見》規定,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4、法考公安部規定全稱叫什么
法考全稱是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簡稱法考。法考考試科目分為客觀題和主觀題兩個科目,客觀題考試通過后才可報考主觀題考試,兩個考試科目均達到合格標準即可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法律職業資格??陀^題考試成績在本年度及下一考試年度內有效。
法考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公證員執業,在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以及擔任法律類仲裁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國家司法考試前身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從2002年起,吸收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統稱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自2018年后,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以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改的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變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法考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改革還特別強調,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面的法治實踐水平。加大法律職業倫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職業道德成為法律職業人員入職的重要條件。
法考主觀題考試以案例題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國家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
第6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必須依法履行下列十四項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機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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