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相隱,親親相隱指的是什么?
1、親親相隱指的是什么?
“親親相隱”是指基于人性中最真摯的情感對自己的親人有所袒護、隱瞞,不檢舉親人的罪行。這是一種道德觀念,源自于古代中國的儒家思想。在古代,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親親相隱”這一提法被解讀并形成古代刑律的一項原則,即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這一原則在古代和現代法律中都有體現。
2、親親相隱不為罪
親親相隱不為罪,是一條刑法原則。
所謂親親相隱不為罪,即法律規定近親之間相互隱瞞某些法定罪行而不構成犯罪,其立法目的旨在平衡個案追究與人倫常情之間的價值。作為一條古老的刑法原則,親親相隱不為罪迄今仍為中外刑事立法所沿用,只是適用的罪種范圍不一而已。比如,改開后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即免除了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強制作證義務。再如,普通法系國家的判例也肯認被告有權拒絕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間才相互知道的信息。又比如,歐陸法系的《德國刑法典》和《日本刑法典》都規定被告可拒絕作出不利于自己親人的陳述,其窩藏行為應減輕或免除刑罰。
作為文明社會的普遍原則,親親相應不為罪在中國最早出現于《論語》: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可見即使在禮法合一時代,孔子也是一位法學家。他提出的親親相隱不為罪原則,旨在平衡追究犯罪與維護家庭關系穩定這兩種價值之間的沖突。經春秋及至民國,歷朝刑法都沿用了親親相隱不為罪原則。《唐律》規定,除謀大逆這類重罪和某些親屬互害之罪外,其余均適用親親相隱之規。
父子、母子、夫妻相互劃清界線乃至互相舉報的反人倫模式始于1966年,止于1976年。其間,最令人驚訝的案例是安徽一位兒子舉報自己生母在家庭飯桌上的一句閑談,結果這位可憐的母親很快被法院處以死刑。1980年該案平反時,這位母親的墳頭已長滿了荒草。
3、親親相隱不為罪 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親親相隱,指出于人性中最真摯的情感對自己的親人有所袒護、隱瞞,不檢舉親人的罪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親親得相首匿名詞解釋是什么?
親親得相首匿,是指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所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可以免除處罰的原則。
“親親相隱”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個典型,是古代封建社會為體現儒家的“孝親”倫理綱常和宗族家長制度而確立的一個訴訟原則。“親親相隱”自秦漢初步形成,直至中華民國,伴隨且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
“親親相隱”制度的特點
(一)“親親相隱”制度的發展總是與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開的。中國古代在西周、春秋時期是家本位,戰國和秦朝是國本位,西漢至清末是國和家本位。所以,在西周和春秋時期,以“君父一體,忠孝合一”宗法等級精神來規范社會生活的方方方面,提倡無條件的“親親相隱”。
(二)人倫精神是“親親相隱”制度的價值追求。在中國古代,之所以實行“親親相隱”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對人類親情的愛護和寬容。
儒家創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為核心的思想體系,“仁者愛人”是處理人際關系的基本原則,“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都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無不表現了鮮明的人倫精神,所以作為在古代的禮指導下的法也應體現這種人倫精神,故而產生了“親親相隱”制度。
請添加微信號咨詢:19071507959
最新更新
- 饒平道韻樓,中國最大的客家土樓在哪?
- 饒家鼎,天才神童,12歲上高中,13歲被北大清華爭搶,他有何特殊之處?
- 饒了我吧 肉棒,《臉色蒼白的伙伴》初中時候看過的一篇小說,貌似是教材,作者沈石溪 .dodo1123
- 飄香劍雨續,飄香劍雨續電子書txt全集下載
- 飄飄灑灑紛紛揚揚,紛紛揚揚和飄飄灑灑有什么區別?
- 飄飄何所似天地一沙鷗的作者,飄飄何所似天地一沙鷗的作者是誰
- 飄飄何所似,《旅夜書懷》翻譯及賞析內容有什么
- 飄飄何所似 天地一沙鷗,飄飄何所似天地一沙鷗出自哪首詩飄飄何所似天地一沙鷗是什么意思
- 飄飄乎如遺世獨立,文言文“飄飄乎如遺世獨立羽化而登仙”的翻譯。
- 飄走的氣球,氫氣球我們都不陌生,那飛走的氫氣球都去哪了呢?
推薦閱讀
猜你喜歡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