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最高時限是每月,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1、勞動法規定企業員工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在勞動法中關于加班時間的問題有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
加班加點相對于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
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這樣勞動者才能知道單位是否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一般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時間不能超過1個小時,但有特殊情況的話則每天不能超過3個小時,同時也要保障員工休息的時間。
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勞動法》很多人不了解,《勞動法》對于工作時長是如何規定的?
我們的工作時間是有規定的。《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這也是企業和單位的要求。具體內容在《勞動法》第36條,也可以稱為法定工作時間。超過規定時間,員工或勞動者有權拒絕。《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企業聘用員工時,往往為員工設定的基本工資是最低工資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工人只能通過加班來賺取更高的工資。因此也有一些工人微妙地認為,他們只能通過延長工作時間來努力爭取更高的工資。其實這是完全錯誤的。勞動者不舉報、不投訴、不維權,等于默許了企業的違法行為,企業只會愈演愈烈。剛開始,我們可能每天只讓大家加班兩個小時,然后延長到三個小時四個小時,工作12個小時。事實上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是為了照顧員工的健康和生活水平。
當企業面臨銷售商品的競爭時,利潤變薄,收入減少。要改變這種困境,企業不應該加班生產更多的產品,而應該提高生產效率或產品質量,從而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否則他們只能搬到勞動力成本較低的地區或關閉。我國很多勞動密集型產業轉移到越南、印度等地區也是現實。
所以說實話即使民營企業讓員工每天工作12個小時,只要員工得不到勞動部門的反饋,也很難有效解決問題。我認為勞動部門對企業工作時間的管理有待加強,企業尤其是管理不規范的民營企業,更應該體諒員工的難處,多一些人文理念,多給員工休息時間,少加班。
3、每月標準工時是多少小時
標準工時是40小時。
標準工時制度,也稱為標準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并要求各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是標準和基礎,是其它特殊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準。因此標準工時制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也是各國勞動立法中的重要內容。
標準工時制中的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標準也在不斷發展和提高。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4、勞動法關于每月工作時間的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
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
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
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
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査制度等。
勞動法最早屬于民法的范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勞動法——《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并規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禁止做夜班。
十月革命后,1918年蘇維聲政府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勞動法典,并于1922年頒布了新的《蘇維埃勞動法典》。
早在1931年11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就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
:百度百科-勞動法
請添加微信號咨詢:19071507959
最新更新
推薦閱讀
猜你喜歡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