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什么組成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什么組成
法律分析: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可以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2、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由幾人組成
法律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哪些人員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意思分解】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知識點,應掌握:1、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四類人員組成(第1款),委員長會議由三類人組成(第68條第2款)。2、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的關系:(1)全國人大選舉、罷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第3款);(2)前者向后者負責并報告工作(第69條);(3)二者每屆任期相同(第66條第1款)。3、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任職資格限制(第4款)與連續任職限制(第66條第2款)。4、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與人大常委會的關系(第70、71條)。5、第67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各項職權,其地位非常重要:(1)第(一)、(四)項是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都是獨有的;(2)第(二)、(三)兩項是立法權,請注意其范圍;(3)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是監督權,對后兩項內容應予高度重視;(4)第(九)~(十三)項是人事權,注意與第62條相關內容的比較;(5)第(五)項、第(十四)~(二十)項是重大事務決定權,其中第(二十)項比較重要,請比較第89條第(十六)項的內容。【不要混淆】1、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都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修改憲法權專屬于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憲法。2、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補充基本法律和解釋法律。3、注意第67條第(十一)與(十二)項之區別。4、第65條第4款禁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的三類職務是指任何級別的職務,而不僅僅指中央國家機關職務。5、第66條第2款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的人員不包括秘書長和委員。
4、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2、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5、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綜上所述,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大會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臨時召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出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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