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幾年,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一般為
1、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一般為
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期限一般為兩年。時間從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這個期限一般是針對吸毒成癮、到了嚴重的地步,已經無法通過社區戒毒來戒除掉毒癮,由公安機關對吸毒人員采取強制隔離戒毒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期限】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2、強制隔離戒毒期限一般為 多久?
強制隔離戒毒期限一般為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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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
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的毒品等違禁品,應當依法處理;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代為保管。
女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3、強制戒毒期限是幾年
強制戒毒期限一般是2年,通常是從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那天起開始計算。這樣就延長了戒毒的周期,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個階段緊密銜接,為戒毒人員提供了一個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戒毒人員一步緊接著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廢,最終戒斷毒癮回歸社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條例》 第二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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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強制隔離戒毒時間
1、強制戒毒的期限是2年。法律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一般為2年。
2、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需要延長的經過批準后最長可以延長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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