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留學生一定要回國服務嗎,公費留學生必須回國嗎
公費留學生一定要回國服務嗎,公費留學生必須回國嗎
希望我能夠回答您有關公費留學生一定要回國服務嗎的問題。我將根據我的知識庫和研究成果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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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公費留學不歸人員提起公訴,要求返還高等教育經費,你怎么看?2.個人申請公費留學生回國后可以不工作兩年嗎
3.為什么留學生(包括公費)出國后大多不在回國效力?
4.公派生回國給安排工作嗎
向公費留學不歸人員提起公訴,要求返還高等教育經費,你怎么看?
公派留學不回國者應按叛國者論處!其家庭要承擔雙倍賠償損失!同時其家庭所有成員應納入征信黑名單!這問題怪不得誰,誰給公費誰負責,還要重罰支持公費留學的相關責任人,徹徹底底由本人申請,做出終身承諾書,由父母兄弟姐妹做擔保,才能批準其教育經費。
國家應對公派出國的留學生和公派出國進修的科技人才予以立法,以保障國家和出國留學人員的利益,違法者應追究法律責任。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國家應與當事國引渡回國,并追究家庭擔保人法律責任并賠償國家損失。
什么償還,返還都不現實,而且非常被動。最好是以家長房產或產業作為抵押簽訂協議,留學未歸產業或房產沒收。歸國要簽到最低工作年限。
完善用人制度,留得住人才,用得好人才,對于那些有卓越貢獻的科學技術人才要破格提拔,不要設置太多的條條框框。對于那些打壓科學技術人才的人要嚴查嚴懲,為科學技術人才創造-個寬松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使他們學成報效國家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這樣才能用好人才,留住人才,我們的祖國才會更加強大。
這樣做沒錯,公費留字肯定是掏錢培養人的國家為自己培養人才,不是免費的午餐,受培養的人違約應該承擔責任,退回國家的經濟損失及其它損失。也是受培養的人的一種失信行為,
首先自已要完善人才制度,拉幫結派,人情世故,上擠下壓,論資排輩...這些陳規爛定過去嚴重地束縛了中國人才的發展!至于對出國不歸者,要求賠償一事,我認為從現在開始,在培養學生智慧的同時一定要加強愛國主義思想教育。讓學子從心底去愛祖國愛人民,熱愛祖國的科學事業。至于那些不顧家國情懷,專心為敵國服務的人,采取任何形式的懲罰都不為過!
國家投資培養你成才,成才后為別國服務,所以必須償還國家投資的錢,由家長承擔,正常,有句古話,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國家出錢培養你,你成才了去為它國服務貢獻,所以必須必須以十倍陪償不為過,
國家應停止公費留學,改為銀行信用擔保留學,國家給政策,讓留學市場化。國家補助給銀行和律師經紀人,留學已經成職業化了。國家這套留學體制不行了,幫別國做嫁衣裳,民眾意見非常大啊。
改革留學生制度,公費應該設置成公墊費,并要家長簽字,結業后為祖國服務,按規定擬報;結業后不為祖國服務,由家長償還;結業后為敵對勢力服務,損毀祖國,由家長十倍內酌情償還。 完善人才制度,留得住人才,對人才有吸引力;那些用權力迫害人才的人和事要嚴查嚴懲。
建議:①公費留學,應屬學成后,強制回國類別,若不返回,可通輯。②不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③進一步改進完善提高國內體制與機制和公費留學條款是當務之急。
中國人不能太善良了,比方說美國,入美國籍要什么條件多少錢,那一天你覺的不好了要離開,那么脫離美國籍又要什么條件多少錢,要將你的價值榨干為止。反正教育大家為國服務,如一定離開也要交出某些必需的東西。
既然是公費留的學,不回來服務,費用是肯定要還回來的,這沒有什么好說的。至于回與不回這是人各有志不好強求的事,也無須扣那些太大的帽子。如果給美國效勞,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給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的,應按漢奸論除!
個人申請公費留學生回國后可以不工作兩年嗎
個人申請公費留學生回國后可以不工作兩年嗎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生回國后,應當在中國境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技術開發或經營管理工作,且不得少于兩年。”個人申請公費留學生回國后可以不工作兩年嗎
為什么留學生(包括公費)出國后大多不在回國效力?
國內的待遇和對公民的基本福利很低,幾乎就是沒有 所以大家一般出去以后都不會回國,因為各方面的問題影響著優秀留學生的心里發展狀況 比如你真的有才華,在國內你根本無法施展你的才華,無法用你所學的貢獻國家,所以優秀的留學生們選擇放棄貢獻國家,選擇貢獻人類,無論在那里,只要能有自己施展的空間,他們就會溜在那。
公派生回國給安排工作嗎
國家公派留學畢業后回國會分配工作。
根據法律快車網查詢顯示,公費留學回國一般是有工作的,因為在公派的留學生在出國前就會簽署相應的就業協議。根據法律規定,公派研究生出國前與推選單位簽有回國定向就業協議的,推選單位應及時將該名單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備案。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應按照國家規定,為在國外取得學位回國、落實工作單位的公派研究生辦理回國工作的相關手續,為其回國工作和創業提供必要的服務。公派研究生出國前與推選單位簽有回國定向就業協議的,推選單位應及時將該名單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備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回國后應回推選單位辦理以上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國后應在國內連續服務至少兩年。
好了,今天關于“公費留學生一定要回國服務嗎”的話題就講到這里了。希望大家能夠對“公費留學生一定要回國服務嗎”有更深入的認識,并從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啟示。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的信息,請隨時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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