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診制度,會診制度的具體內容
1、會診制度的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1、凡遇疑難復雜病例,懷疑病人病情與其它專科疾病有關,均應及時申請會診,并按要求填寫會診單。內容包括患者病情及目前診療情況醫學|教育網整理,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等。2、科內會診:由主診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科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3、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并填寫會診單,上級醫師同意、簽字后送出。應邀醫師應在48小時內完成,并完成會診記錄。如需作專科檢查且一般情況許可的病人,可由工作人員陪同至該專科會診。如系點名會診,邀請人應事先與受邀請醫師聯系,確定會診時間。4、急會診:會診單上應注明“急”和申請會診具體時間。緊急情況下,可口頭或電話通知。受邀請科室(醫師),必須在接通知10分鐘內到達會診地點醫學|教育網整理。指定醫師不在時,由該科在崗的高年資醫師立即前往,同時向科主任匯報。會診中如遇診療難題,應逐級向上匯報以便及時解決。5、院內大會診:疑難病例或病情危重、復雜涉及多個學科,可申請全院大會診。由主診醫師提出,經科主任同意后,報醫務處批準并確定會診時間、地點、人員等。會診一般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員主持,院質控室相關專家參加,重大會診由醫務處參加并主持,必要時請院長參加或主持。會診內容應在病程錄中有記錄。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2、為什么要實行會診制度
實行會診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病情疑難復雜,非一個醫生、一個科室,甚至一個醫院能夠解決問題。所以,對短期內不能確定診斷的疑難病人或危重病人、大手術前后及特殊檢查后的病人,遇有疑難問題都需要進行會診。通過會診,可得出正確的診斷和治療意見。會診的形式有科內會診、科間會診、全院會診、院外會診及緊急會診等。
3、核心制度是指什么?
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診療活動中對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發揮重要的基礎性作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項。
一、首診負責制度
指患者的首位接診醫師(首診醫師)在一次就診過程結束前或由其他醫師接診前,負責該患者全程診療管理的制度。醫療機構和科室的首診責任參照醫師首診責任執行。
二、三級查房制度
指患者住院期間,由不同級別的醫師以查房的形式實施患者評估、制定與調整診療方案、觀察診療效果等醫療活動的制度。
三、會診制度
會診是指出于診療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協助提出診療意見或提供診療服務的活動。規范會診行為的制度稱為會診制度。
四、分級護理制度
指醫護人員根據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對患者進行分級別護理的制度。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值班和交接班機制保障患者診療過程連續性的制度。
六、首診負責制度
指患者的首位接診醫師(首診醫師)在一次就診過程結束前或由其他醫師接診前,負責該患者全程診療管理的制度。醫療機構和科室的首診責任參照醫師首診責任執行。
七、三級查房制度
指患者住院期間,由不同級別的醫師以查房的形式實施患者評估、制定與調整診療方案、觀察診療效果等醫療活動的制度。
八、會診制度
會診是指出于診療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協助提出診療意見或提供診療服務的活動。規范會診行為的制度稱為會診制度。
4、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首診負責制度:第一次接診的醫師或科室為首診醫師或首診科室,首診醫師對患者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轉院和轉科等工作負責。
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建立三級醫師治療體系,實行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或高年資主治醫師)、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三、會診制度:醫療會診包括:急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全院會診、院外會診等。會診目的要明確,會診意見要有明確的診斷、治療、進一步檢查和觀察內容的意見。
四、分級護理制度:患者在住院期間,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進行評定而確定的護理級別。可分為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和三級護理四個級別。其中特級護理標識為紅色,一級護理標識為黃色、二級護理標識為綠色、三級護理可不設顏色標識。
五、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病區值班需有一線、二線和三線值班人員。
六、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凡遇疑難病例、入院三天內未明確診斷、治療效果不佳、病情嚴重等均應組織討論。
七、危重患者搶救制度:制定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各專業專業危重患者搶救技術規范,并建立定期培訓考核制度。
八、術前討論制度:術前討論對象:《手術分級管理制度》中二級或以上擇期手術者;NNISⅡ級或以上擇期手術者;診斷不明的擇期探查手術;非計劃再次手術;外院醫師來本院參加手術者;可能導致毀容或致殘的手術;已有或潛在醫療糾紛者;新開展手術;器官或肢體切除。
九、死亡病例討論制度:死亡病例,一般情況下應在1周內組織討論,特殊病例(例如,存在醫療糾紛的病例)應24小時內進行討論;尸檢病例,待尸檢報告發出后1周內進行討論。
十、查對制度:查對制度要求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進行查對
十一、手術安全核查制度:手術安全核查是由具有執業資質的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手術室護士三方(以下簡稱三方),分別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患者離開手術室前,共同對患者身份和手術部位等內容進行核查的工作。
十二、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手術分級:根據手術過程的復雜性和手術技術的要求,將手術分為四級:一級手術:手術過程簡單,手術技術難度低的簡單小型手術;二級手術:小型手術及手術過程不復雜,技術難度不大的中型手術;三級手術:有一定技術難度和較大風險的中型手術及一般大型手術;四級手術:疑難重癥及有一定技術難度和較大風險的大型手術及科研手術、新開展手術、多科聯合手術。
十三、新技術準入制度:新技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技術準入手續后方可實施。
十四、臨床“危急值”報告制度:“危急值”是指當這種檢驗或檢查結果出現時,表明患者可能正處于有生命危險的邊緣狀態,臨床醫生需要及時得到檢驗或檢查信息,迅速給予患者有效的干預措施或治療,就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則就有可能出現嚴重后果,失去最佳搶救機會。
十五、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十六、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十七、臨床用血審核制度
十八、醫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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