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確定力和公定力的區別
1、確定力和公定力的區別
法律分析:1、公定力,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2、確定力分為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形式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作出后,在法定的救濟期間過后即不得再提起復議或訴訟尋求救濟,又稱為不可爭力。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作出后,經過法定救濟期間后,其內容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再變動,就行政機關而言,不能對同一違法行為,依同一事實和同一法律依據再作出另一行政行為;就被當事人來說,也不能就同一事項請求變更,又稱為不可變更力。3、行政行為是指由公共行政實體依據其行政法所賦予的權力,并針對一單獨個別的情況,作出一個對外產生積極或消極法律效果的決定或命令。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2、行政行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
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除非自始無效,一經做出,不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得當,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前,公民和組織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力,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服從。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雙方當事人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則負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一般取狹義解。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3、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公定力分別如何定義
確定力:既一旦做出不得隨意變更,以確保不會出現朝令夕改。
執行力:既行政行為做出的行政主體有法律依據執行此行政行為。
約束力:既行政行為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公定力: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
對于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于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都是有確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執行力。執行力產生的條件是:相對人負有作為的義務卻不作為。
行政行為的這三種效力是行政法上諸多規則產生的基礎,比如在行政法上,對于生效的行政行為一般采取不停止執行的原則,即使相對人有異議,或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也不能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暫停行政行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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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絕對的嗎
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種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在因為違法而被有關機關撒銷或變更以前,被推定為合法的,要求公眾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對的,在有重大或明顯違法情況下,行政行為自作出時起即無效。
公定力的特征 :(1)公定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基礎。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均來源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及申訴期間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行。因為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
公定力具體表現:強制執行的公定力。
所謂強制執行的公定力,是指債務人以及協助義務人有忍受強制執行的義務,強制執行行為在依法定程序撤銷之前,應當推定其為合法。強制執行之所以具有公定力源于兩點:一是強制執行是執行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公權力行為,基于國家意思的優越效力和國家權威,應當得到充分尊重;二是強制執行對于實現民眾權利,維護社會秩序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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