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法律主觀: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有: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 3、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克減和限制條款有什么區別它們
克減和限制條款的區別在于,克減是指締約國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減少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可知,克減和限制條款的區別在于,克減是指締約國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減少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而限制是指締約國可以對某些權利和自由進行限制,但這些限制必須符合第四條中規定的條件。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締約國應尊重和保障本公約所承認的所有權利和自由,而這些權利和自由不得受到任何克減或限制。但是,如果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抵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3、公民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的權利,詳細介紹如下:
一、選舉權:
1、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討論醞釀,協商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等。
2、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
二、被選舉權:
1、被選舉權是指國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各國一般對候選人的資格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限制。
2、被選舉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確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該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同的是,被選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締約國境內具有締約國國籍的公民,而不是該公約所規定的在締約國境內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
三、擔任公職:
1、公職即公共職務,主要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位,主要對國家或集體的公共利益負責。
2、公職或譯職位,內容包含服務,責任,儀式,公職通常意指基于特殊的官方的指定而做的一切服務或工作,也指代教會內官方正式指定的職務地位或身分。
4、我國政府已經簽署但全國人大尚未批準的公約是
我國政府已經簽署但全國人大尚未批準的公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98年10月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制訂的最重要的國際人權文書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并開放供簽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
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托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并尊重此種權利。
請添加微信號咨詢:1907150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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