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權利,公民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1、公民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一、公民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1、公民政治權利包括:
(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公民政治參與的途徑有哪些
1、民主選舉;
2、民主決策;
3、民主管理;
4、民主監督;
5、民聲輿論。
民主決策即通過民主選舉,選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進入決策機關,參與、審議、監督、制定決策。民主管理即民主管理是基層民主中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主要有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民主監督即信訪舉報制度,通過給國家機關寫信、打電話或向有關人員當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見,提出批評、建議。公民參與能夠促進社會生活的和諧與安定。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實質上是一個利益分配和調整的過程。大到國家的政治決策,小到工廠的分配政策,都涉及到利益關系的協調。
2、公民的政治權利有哪些
政治權利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并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
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通信自由權,勞動權,受教育的權利。
3、公民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我國的每一位公民都依法擁有公民的政治權利,不過公民的政治權利不是一直存在的,如果公民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是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4、憲法規定公民有哪些政治權利
公民的政治權利具體如下
1、政治權利和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社會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
4、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5、監督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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