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
1、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
法律分析: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八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注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2、公司債券承銷人應當是
公司債券承銷人指的是:
幫著企業發行債券的機構,目前的機構是由銀行和證券公司。廣義的公司債券包括:公司債、企業債、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CP/SCP/PPN/MTN),理財直融工具、債權融資計劃。
其中公司債、企業債承銷人是證券公司才有資質做,在證監會注冊審批;
銀行債務融資工具主要是銀行、某些證券公司(中信、中金等資質比較好的可以)發行;
3、公司債銀行可以當承銷商嗎
公司債承銷資格是承銷公司債券機構依法應擁有的承銷資格。在實行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管理的國家中,公司債只能由具有證券經營資格的機構承銷,商業銀行類的機構不能承銷公司債。在中國,具有證券經營資格的機構主要是專業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機構。公司債主承銷商為證券經營機構,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因此銀行不能幫助企業承銷發行企業債,但銀行可以發行次級債。所謂次級債務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而次級債不屬于企業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4、證券公司債券承銷資格需要哪些條件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并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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