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介紹?
1、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介紹?
《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是為明確建筑工程抗震設計的設防類別和相應的抗震設防標準,以有效地減輕地震災害而制定本標準。以下是中達咨詢小編整理相關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相關內容:
《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以下是《國家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1 總則
1.0.1 為明確建筑工程抗震設計的設防類別和相應的抗震設防標準,以有效地減輕地震災害,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區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分類。
1.0.3 抗震設防區的所有建筑工程應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本標準的規定。
1.0.4 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的行業標準,應遵守本標準的劃分原則。
本標準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設防分類應按專門規定執行。
2 術語
2.0.1 抗震設防分類 Seismic fortification category for structures
根據建筑遭遇地震破壞后,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等因素,對各類建筑所做的設防類別劃分。
2.0.2 抗震設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一般情況下,取50年內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0.3 抗震設防標準 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設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及建筑抗震設防類別確定。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抗震設防類別劃分,應根據下列因素的綜合分析確定:
1 建筑破壞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大小。
2 城鎮的大小、行業的特點、工礦企業的規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對全局的影響范圍大小、抗震救災影響及恢復的難易程度。
4 建筑各區段的重要性有顯著不同時,可按區段劃分抗震設防類別。下部區段的類別不應低于上部區段。
5 不同行業的相同建筑,當所處地位及地震破壞所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不同時,其抗震設防類別可不相同。
注:區段指由防震縫分開的結構單元、平面內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簡稱甲類。
2 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后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筑。簡稱乙類。
3 標準設防類: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筑。簡稱丙類。
4 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簡稱丁類。
3.0.3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標準設防類,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達到在遭遇高于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2 重點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同時,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設防類,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時,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且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確定其地震作用。
4 適度設防類,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一般情況下,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注:對于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筑,當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范對結構體系的要求時,允許按標準設防類設防。
3.0.4 本標準僅列出主要行業的抗震設防類別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規模與示例類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該示例劃分其抗震設防類別。本標準未列出的建筑宜劃為標準設防類。
4 防災救災建筑
4.0.1 本章適用于城市和工礦企業與防災和救災有關的建筑。
4.0.2 防災救災建筑應根據其社會影響及在抗震救災中的作用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4.0.3 醫療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2 二、三級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術室或急診科的鄉鎮衛生院的醫療用房,縣級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揮、通信、運輸系統的重要建筑,縣級及以上的獨立采供血機構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3 工礦企業的醫療建筑,可比照城市的醫療建筑示例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4.0.4 消防車庫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4.0.5 20萬人口以上的城鎮和縣及縣級市防災應急指揮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
工礦企業的防災應急指揮系統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災應急指揮系統建筑示例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4.0.6 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區段,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2 不屬于1款的縣、縣級市及以上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4.0.7 作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建筑,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
5 基礎設施建筑
5.1 城鎮給排水、燃氣、熱力建筑
5.1.1 本節適用于城鎮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筑工程。
工礦企業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筑工程,可分別比照城市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筑工程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5.1.2 城鎮和工礦企業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建筑,應根據其使用功能、規模、修復難易程度和社會影響等劃分抗震設防類別。其配套的供電建筑,應與主要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相同。
5.1.3 給水建筑工程中,20萬人口以上城鎮、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的縣及縣級市的主要取水設施和輸水管線、水質凈化處理廠的主要水處理建(構)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驗室等,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萬人口以上城鎮、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的縣及縣級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處理廠的主要水處理建(構)筑物、進水泵房、中控室、化驗室,以及城市排澇泵站、城鎮主干道立交處的雨水泵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1.5 燃氣建筑中,20萬人口以上城鎮、縣及縣級市的主要燃氣廠的主廠房、貯氣罐、加壓泵房和壓縮間、調度樓及相應的超高壓和高壓調壓間、高壓和次高壓輸配氣管道等主要設施,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1.6 熱力建筑中,50萬人口以上城鎮的主要熱力廠主廠房、調度樓、中繼泵站及相應的主要設施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2 電力建筑
5.2.1 本節適用于電力生產建筑和城鎮供電設施。
5.2.2 電力建筑應根據其直接影響的城市和企業的范圍及地震破壞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5.2.3 電力調度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國家和區域的電力調度中心,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2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力調度中心,抗震設防類別宜劃為重點設防類。
5.2.4 火力發電廠(含核電廠的常規島)、變電所的生產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1單機容量為300MW及以上或規劃容量為800MW及以上的火力發電廠和地震時必須維持正常供電的重要電力設施的主廠房、電氣綜合樓、網控樓、調度通信樓、配電裝置樓、煙囪、煙道、碎煤機室、輸煤轉運站和輸煤棧橋、燃油和燃氣機組電廠的燃料供應設施。
2 330kV及以上的變電所和220kV及以下樞紐變電所的主控通信樓、配電裝置樓、就地繼電器室;330kV及以上的換流站工程中的主控通信樓、閥廳和就地繼電器室。
3 供應20萬人口以上規模的城鎮集中供熱的熱電站的主要發配電控制室及其供電、供熱設施。
4 不應中斷通信設施的通信調度建筑。
5.3 交通運輸建筑
5.3.1 本節適用于鐵路、公路、水運和空運系統建筑和城鎮交通設施。
5.3.2 交通運輸系統生產建筑應根據其在交通運輸線路中的地位、修復難易程度和對搶險救災、恢復生產所起的作用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5.3.3 鐵路建筑中,高速鐵路、客運專線(含城際鐵路)、客貨共線Ⅰ、Ⅱ級干線和貨運專線的鐵路樞紐的行車調度、運轉、通信、信號、供電、供水建筑,以及特大型站和最高聚集人數很多的大型站的客運候車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一級汽車客運站和位于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的公路監控室,一級長途汽車站客運候車樓,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3.5 水運建筑中,50萬人口以上城市、位于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的水運通信和導航等重要設施的建筑,國家重要客運站,海難救助打撈等部門的重要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3.6 空運建筑中,國際或國內主要干線機場中的航空站樓、大型機庫,以及通信、供電、供熱、供水、供氣、供油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航管樓的設防標準應高于重點設防類。
5.3.7 城鎮交通設施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交通網絡中占關鍵地位、承擔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橋應劃為特殊設防類;處于交通樞紐的其余橋梁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2城市軌道交通的地下隧道、樞紐建筑及其供電、通風設施,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4 郵電通信、廣播電視建筑
5.4.1 本節適用于郵電通信、廣播電視建筑。
5.4.2 郵電通信、廣播電視建筑,應根據其在整個信息網絡中的地位和保證信息網絡通暢的作用劃分抗震設防類別。其配套的供電、供水建筑,應與主體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相同;當特殊設防類的供電、供水建筑為單獨建筑時,可劃為重點設防類。
5.4.3 郵電通信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2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樞紐樓、長途傳輸一級干線樞紐站、國內衛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網通樞紐樓及通信生產樓、應急通信用房,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3大區中心和省中心的郵政樞紐,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5.4.4 廣播電視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國家級、省級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建筑,當混凝土結構塔的高度大于250m或鋼結構塔的高度大于300m時,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國家級、省級的其余發射塔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2 國家級、省級廣播中心、電視中心和電視調頻廣播發射臺的主體建筑,發射總功率不小于200kW的中波和短波廣播發射臺、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國家級和省級廣播電視監測臺與節目傳送臺的機房建筑和天線支承物,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本章適用于體育建筑、影劇院、博物館、檔案館、商場、展覽館、會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館、辦公建筑、科學實驗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 公共建筑,應根據其人員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規模、地震破壞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6.0.3 體育建筑中,規模分級為特大型的體育場,大型、觀眾席容量很多的中型體育場和體育館(含游泳館),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6.0.4 文化娛樂建筑中,大型的電影院、劇場、禮堂、圖書館的視聽室和報告廳、文化館的觀演廳和展覽廳、娛樂中心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6.0.5 商業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層商場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當商業建筑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分別判斷,并按區段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6.0.6 博物館和檔案館中,大型博物館,存放國家一級文物的博物館,特級、甲級檔案館,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6.0.7 會展建筑中,大型展覽館、會展中心,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6.0.8 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
6.0.9 科學實驗建筑中,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和新發高危險傳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特殊設防類。
6.0.10 電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級編制和貯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國家級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高于重點設防類。
6.0.11 高層建筑中,當結構單元內經常使用人數超過8000人時,抗震設防類別宜劃為重點設防類。
6.0.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標準設防類。
7 工業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礦山生產建筑
7.1.1 本節適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氣以及采礦的生產建筑。
7.1.2 采煤、采油和天然氣、采礦的生產建筑,應根據其直接影響的城市和企業的范圍及地震破壞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7.1.3 采煤生產建筑中,礦井的提升、通風、供電、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統,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7.1.4 采油和天然氣生產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1 大型油、氣田的聯合站、壓縮機房、加壓氣站泵房、閥組間、加熱爐建筑。
2 大型計算機房和信息貯存庫。
3油品儲運系統液化氣站,輕油泵房及氮氣站、長輸管道首末站、中間加壓泵站。
4 油、氣田主要供電、供水建筑。
7.1.5 采礦生產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1 大型冶金礦山的風機室、排水泵房、變電、配電室等。
2 大型非金屬礦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電、通風等系統的建筑。
7.2 原材料生產建筑
7.2.1 本節適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輕工業原材料等工業原材料生產建筑。
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輕工業的原材料生產建筑,主要以其規模、修復難易程度和停產后相關企業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7.2.3 冶金工業、建材工業企業的生產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1 大中型冶金企業的動力系統建筑,油庫及油泵房,全廠性生產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 大型和不容許中斷生產的中型建材工業企業的動力系統建筑。
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產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業的主要生產建筑以及對正常運行起關鍵作用的建筑。
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業的供熱、供電、供氣和供水建筑。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業的通訊、生產指揮中心建筑。
7.2.5 輕工原材料生產建筑中,大型漿板廠和洗滌劑原料廠等大型原材料生產企業中的主要裝置及其控制系統和動力系統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輕工業原料生產建筑中,使用或生產過程中具有劇毒、易燃、易爆物質的廠房,當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災危險性時,其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7.3 加工制造業生產建筑
7.3.1 本節適用于機械、船舶、航空、航天、電子(信息)、紡織、輕工、醫藥等工業生產建筑。
7.3.2 加工制造工業生產建筑,應根據建筑規模和地震破壞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7.3.3 航空工業生產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1 部級及部級以上的計量基準所在的建筑,記錄和貯存航空主要產品(如飛機、發動機等)或關鍵產品的信息貯存所在的建筑。
2對航空工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整機或系統性能試驗設施、關鍵設備所在建筑(如大型風洞及其測試間,發動機高空試車臺及其動力裝置及測試間,全機電磁兼容試驗建筑)。
3 存放國內少有或僅有的重要精密設備的建筑。
4 大中型企業主要的動力系統建筑。
7.3.4 航天工業生產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1 重要的航天工業科研樓、生產廠房和試驗設施、動力系統的建筑。
2 重要的演示、通信、計量、培訓中心的建筑。
7.3.5 電子信息工業生產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1大型彩管、玻殼生產廠房及其動力系統。
2大型的集成電路、平板顯示器和其它電子類生產廠房。
3重要的科研中心、測試中心、試驗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紡織工業的化纖生產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質的生產建筑,其抗震設防類別宜按本標準7.2.4條劃分。
7.3.7 大型醫藥生產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質的廠房及其控制系統,其抗震設防類別宜按本標準6.0.9條劃分。
7.3.8 加工制造工業建筑中,生產或使用具有劇毒、易燃、易爆物質且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及其控制系統的建筑,抗震設防類別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7.3.9 大型的機械、船舶、紡織、輕工、醫藥等工業企業的動力系統建筑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7.3.10 機械、船舶工業的生產廠房,電子、紡織、輕工、醫藥等工業的其他生產廠房,宜劃為標準設防類。
8 倉庫類建筑
8.0.1 本章適用于工業與民用的倉庫類建筑。
8.0.2 倉庫類建筑,應根據其存放物品的經濟價值和地震破壞所產生的次生災害劃分抗震設防類別。
8.0.3 倉庫類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存高、中放射性物質或劇毒物品的倉庫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危險品倉庫應劃為重點設防類。
2一般的儲存物品的價值低、人員活動少、無次生災害的單層倉庫等可劃為適度設防類。
本標準用詞用語說明
1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標準(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標準(規范)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x7f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
建標109-2008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施行日期:2008 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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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設計規范具體包含哪些方面呢?
內容簡介:《現行建筑設計規范大全》、《現行建筑結構規范大全》、《現行建筑施工規范大全》修訂縮印本(以下簡稱《規范大全》),自1994年3月出版以來,深受廣大建筑設計、結構設計、工程施工人員的歡迎。但是,隨著科研、設計、施工、治理實踐中客觀情況的變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不斷地修訂、制訂新的標準規范已成必然。為了適應這種變化,我社將根據規范的修訂、制訂情況,適時地對原《規范大全》修訂縮印本做調整、補充,以饗讀者。
《現行建筑設計規范大全》修訂縮印本收入建筑設計、建筑物理、建筑電氣、建筑暖通與空調等方面標準規范,計5部分,116個;《現行建筑結構規范大全》修訂縮印本收入建筑結構、工程抗震、勘察及建筑地基與基礎等方面標準規范,計6部分,84個;《現行建筑施工規范大全》修訂縮印本收入建筑施工技術、質量驗收、建筑安全等方面標準規范,計6部分,105個。以上《規范大全》的出版,極大地滿足了廣大工程技術人員的需要,受到熱烈歡迎。但是限于篇幅等原因,這些規范的條文說明當時沒有編人。
為使廣大讀者更好地理解規范條文,我社決定陸續出版配合以上《規范大全》的條文說明大全。繼先期推出《現行建筑設計規范條文說明大全》后,本次推出《現行建筑施工規范條文說明大全》和《現行建筑結構規范條文說明大全》(以下簡稱《條文說明大全》)。為方便讀者對照查閱,《條文說明大全》保留了《規范大全》的序號,對少數未能編入條文說明的規范, 目錄中標為“無”。 需要非凡說明的是,由于標準規范處在一個動態的變化過程中,而且出版社受出版發行規律的限制,不可能在每次重印時對《大全》進行修訂,所以在全面修訂前,《大全》中有可能出現某些標準規范沒有被替換和修訂的情況。 目錄:1 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 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92 建筑結構設計術語和符號標準GB/T50083-97 建筑模數協調統一標準GBJ2-86
房屋建筑制圖統一標準GB/T50001-2001 建筑結構制圖標準GB/T50105-2001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 巖土工程基本術語標準GB/T5027998 工程抗震術語標準JGJ/T97-95
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2004 2
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2001
砌體基本力學性能實驗方法標準GBJ129-9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建筑技術規程JGJ/T14-2004 多孔磚砌體結構技術規范(2002年版)JGJl37-2001 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315-2000 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2003
木結構試驗方法標準GB/T50329-2002 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0018-2002 網架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JGJ7-91 網殼結構技術規程JGJ61-2003 3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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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拔鋼絲預應力混凝土構件設計與施工規程JGJ19-92 無粘結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92-2004 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2004 4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
復合載體夯擴樁設計規程JGJ/T135-2001 高層建筑箱形與筏形基礎技術規范JGJ6-99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膨脹土地區建筑技術規范GBJ112-87 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 凍土地區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JGJ118-98 巖土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
高層建筑巖土程勘察規程JGJ72-2004 軟土地區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GJ83-91 凍土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324-2001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GB/T50123-1999 工程巖體試驗方法標準GB/T50266-99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 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 5
高聳結構設計規范GBJ135-90 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2002
鋼筋混凝土筒倉設計規范GB50077-2003 架空索道工程技術規范GBJ127-89
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GB50069-2002 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范GB50332-2002 混凝土電視塔結構技術規范GB50342-2003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2003年版)GB50038-94 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2003
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33-2001 6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 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93 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97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規程JGJ140—2004 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4 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
工業構筑物抗震鑒定標準GBJ117—88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2004年版)JGJ125—99 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T8—97
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
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23—2001 貫人法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136—2001 地基動力特性測試規范GB/T50269—97 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98
既有建筑地基基礎加固技術規范JGJ123—2000 室外給水排水工程設施抗震鑒定標準GBJ43—82
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2003
3、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相關規定(需開展評價的工程范圍)
中國地震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第一批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有關要求的通知
附件:需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目錄(暫行)
一、核工程
核電廠;核燃料后處理廠;核供熱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廢物處置場;其他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設施建設工程。
二、水利水電工程
參照行業標準NB35047-2015《水電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包括:壩高超過200m或庫容大于100億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10g及以上地區內壩高超過100m的1、2級大壩。
三、房屋建筑工程
國家標準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定的特殊設防類(甲類)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礎設施工程
國家標準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和國家標準GB50909-2014《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范》中規定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城市基礎設施工程。
五、油氣儲運工程
國家標準GB50470-2008《油氣輸送管線線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規定的重要區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參照行業標準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規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區0.30g及以上地區內的單跨跨徑超過150m的特大橋。
七、鐵路工程
參照國家標準GB50111-2006《鐵路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鐵路橋梁。
八、化學工業建(構)筑物
參照國家標準GB50914-2013《化學工業建(構)筑物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包括:涉及光氣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儲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建(構)筑物和廠房。
九、水運工程
參照行業標準JTS 146-2012《水運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包括:液化天然氣碼頭和儲罐區護岸。
4、廠址所在區域可能發生的外部事件不包括
廠址不要選在地震帶上,不要有可能誘發地震的能動斷層,通過地質勘探和歷史記錄,確定電廠設計的抗震標準;廠址最好不要有洪水、海嘯、泥石流,或者確定出最極端的自然災害情況,然后提出相應的設計要求;廠址附近不要有爆炸源;廠址上方不要有飛機航線等。
其次,要考慮可能影響所釋放的放射性物質向人體轉移的廠址及其環境特征,其評價目標是考慮到核電廠在運行和事故狀態下可能產生的放射性物質釋放,從放射性物質釋放對環境影響的角度來評價廠址的適宜性。
再次,要考慮與實施應急措施相關的廠址與環境因素。其評價目標是考慮到需要采取應急措施的事故狀態下,所選廠址的環境,特別是人口因素,要能保障實施應急措施的可能性,并且評價的個人和群體風險要滿足輻射安全要求。
建造在合適的廠址上的核電廠的安全性,可以通過高質量的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及退役得到
保證。
一個廠址的可接受性是與擬建核電廠的設計密切相關的。從安全觀點來看,如果與廠址有關的問
題在技術上有辦法解決,從而保證核電廠在建造和運行期間對該地區居民的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程
度,則這個廠址就符合要求。
本規定主要考慮與核電廠的廠址選擇有關的低概率嚴重事件,這些事件也必須在特定核電廠的設
計中加以考慮。對那些后果雖然較輕,但發生概率較高,會顯著增加總的風險的事件,也應當在核電
廠設計中加以考慮。
在核電廠廠址選擇工作中,除應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輻射
防護和其他方面有關規定。
許可證申請者必須負責向國家核安全部門提出廠址評價報告,充分地說明在該廠址上能夠建造擬
建的核電廠,并能在整個預計壽期內安全運行。這個評價必須根據本規定的準則和要求、國家核安全
部門規定的補充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請添加微信號咨詢:1907150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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