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如下:傷亡事故、損失工作日、暫時性失能傷害、永久性部分失能傷害、永久性全失能傷害。
其中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損失工作日指被傷害者失能的工作時間。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有哪些
法律主觀:
企業職 工傷 亡事故分為四個等級。依照生產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的傷亡數量和程度或者直接的經濟損失,事故通常可以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其中最嚴重的特別重大事故,指的是造成三十個以上的人員死亡的重大事故。 《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 職業病 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 0201物體打擊02車輛傷害03機械傷害04起重傷害05觸電06淹溺07灼燙08火災09高處墜落010坍塌011冒頂片幫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藥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鍋爐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傷害
3、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事故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給受傷害者帶來的傷害程度及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可將事故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三種類型:
1.輕傷事故: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
2.重傷事故: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導致人體功能障礙長期存在的,或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小于6000日),勞動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重傷事故:
(1)經醫生診斷已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搶救的;
(3)人體的要害部位嚴重燒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燒傷、燙傷面積占全身面積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嚴重的肖折(胸宵、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部位因受傷引起的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殘廢可能的;
(7)腳趾軋斷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生
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勞動安全管理部門審查確定。
3.死亡事故: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負傷后在30天內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損失工作日為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死亡年齡計算出來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4、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事故按嚴重程度可分為
事故分為三種,輕傷,重傷,死亡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事故分為:
(1)輕傷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能引起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的事故,一般每個受傷人員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
(2)重傷事故,一般指受傷人員股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造成每個受傷人損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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