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職務屬于什么,免去職務屬于什么
1、免去職務屬于什么
免去職務屬于行政處分。
1、用于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不含褒貶。
3、屬于組織處理措施,適用于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具有懲戒性。免職后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提拔和晉升。
3、適用于違紀違法被查的干部,是在正式處分前將其調離崗位的先期措施,保證審查調查的順利開展。
免去職務是指政府機關、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其職務人員的一種處分,由于其違反國家規定或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取消其職務而不給予其任何職務補償。也指將一名員工從現有的職務中解聘,使其脫離職務。這種做法通常是因為員工的表現不佳,或者是因為有重大的違反規定而導致的。一般來說,免去職務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處罰,但也有可能是因為公司的運營情況需要調整而導致的。
撤銷職務和免除職務的區別如下:
1、主觀意愿不同:辭職是自愿的、主動的,罷免則是強制的、被動的。
2、原因不同:罷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種情況,既可以是代表有違法犯罪行為、違反紀律和道德行為或者本職工作嚴重失誤、不稱職,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職責,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再適合當代表職務的,應當辭去代表職務而沒有辭去的等。辭職的原因很多,包括違法違紀、履職能力、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在類型上又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
3、程序不同:免職是由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免除職務。而辭職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1)后果是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受到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并不能晉升工資檔次。
綜上所訴,組織處理。免去職務就是把擔任的職務免去了,屬于組織處理的一種措施。職責履行好不好直接關系到職務作用的發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六條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免除職務屬于什么
法律主觀:
免除職務屬于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3、免除職務屬于什么
免除職務屬于行政處分。
通常包括三種含義:
1、用于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不含褒貶。
3、屬于組織處理措施,適用于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干部,具有懲戒性。
免職后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提拔和晉升。
3、適用于違紀違法被查的干部,是在正式處分前將其調離崗位的先期措施,保證審查調查的順利開展。
《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第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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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4、免除職務屬于處分嗎?
免除職務屬于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條,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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